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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未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建设单位拖欠建筑公司工程款,这种情况工人可以起诉建设单位吗?
工人未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筑公司又以建设单位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无法支付工人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支付令程序即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劳动者申请,以支付令催促用人单位限期履行债务的程序。用人单位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的,支付令就生效,具有执行力,劳动者就有权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工人也可以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对建设单位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
首先,按照劳动法规定,建筑公司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已经是违法行为。同时又规定,施工单位不得以建设单位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拖欠工资,因此和你关系最大的还是建筑公司,直接起诉建设单位意义不大,也很难成立!
按合同法,这个起诉么依据,建设单位跟工人没有合同关系。工人能起诉建筑公司,虽然没有合同,但是施工工作量,施工过程是真实存在。可以起诉。但是建议先找劳动仲裁机构。先从时间短,维权成本低的方面考虑。
现在法律规定,工人没有拿到工资,施工单位不能以建设单位没有发工程款为由拒付工资;情况严重的,施工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会被拿出来付给工人。5月1日开始,国家政策规定,农民工的工资按月进行结算,不能拖欠工资,轻则进行在公共平台进行通报批评,重则对施工单位扣企业信用分,导致企业低于一定的信用分数就不能进行投标拿项目。
文字到底值几个钱?
首先,我必须肯定地说,这个问题很低级,很粗暴,很庸俗!并且含混不清。
问题中的“文字”指的是什么?是文学作品呢还是书法作品呢?还是用来记录语言的符号呢?
好的“文字”,前提必须是好的,无论是诗文还是书法,其内在的精神价值,是无法用货币的尺度来衡量的!
而文学作品和书法作品,在文化市场上又可以交易,这时它就变成了商品一一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交换,必须有相应的价格,必须具体到一定单位的货币量。请注意,这里必须强调一下:文学作品和书法作品的价格并不是其“文字”本身的价格,而是作品凝聚了创作者的劳动,在它产生的过程中,创作者付出了脑力和体力的劳动!由此可见,文学书法作品的价格,其本质是创作者劳动力的价格。
至于某些人在某一领域并无相当的专业素养,凭借权势名气老脸,粗制滥造一些所谓的“文字"作品,还能以不菲的价格出售,并且购者蜂拥,得到者如获至宝,这种现象,不在本次讨论之列。
中国的汉字千千万,文化更是博大精深。文字运用得好可以一字千金,洛阳纸贵就是因为文采好,纸张也跟着水涨船高。如果滥用文字也许就一文不值。所以说文字本身没有价值,就看如何运用,如何摆放它们的位置,才能真正的体现其真实的价值。
想起了当年路遥获得了茅盾文学奖,却没有钱去北京领奖,最后还是朋友借给他2000元才得以成行,临上车前,站在西安火车站的候车厅,路遥啐了一口浓痰,骂了一句:去他妈的文学!
六个字,透出作家深深的无奈与心酸!
要把文学、文字作为自己安身立命的根本,作为赚钱的方法,是需要很大的勇气,坚强的意志力,敢于为梦想吃苦的精神。
突然,我想到了精卫!
此人一定有如此的坚韧和毅力!
一般人吧,一如我这样,还是老老实实上班,踏踏实实做事,赚钱养家,解决自己的生存问题;
除此之外,再拿起文字,只为热爱,不为名利!
原创不易,欢迎关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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